1、申请人签署的《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》;
2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提交由申请人签署的《委托代理人证明》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;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、权限、委托有效期限。
3、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;
4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;
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;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(无偿使用的,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);
未取得房产证的,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(租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的,也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);
出租方为宾馆、饭店、有形市场的,提交宾馆、饭店、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5、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,提交《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》复印件。
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及村、街道的门牌号码。申请人已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,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,无需提交。
6、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;
7、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,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;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,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;
8、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。